以案说纪:如此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国家财政拨
发布日期:2014-01-16
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1年7月至2013年1月,在王某担任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上级部门拨付给该局大坝除险加固、维修等水利专项资金总计613万元。王某安排财务人员采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方式虚列支出,套取其中的170万元用于该局办公、招待等支出。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相关违纪行为属于单位违纪并无分歧。因为,王某身为单位一把手,其安排会计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水利专项资金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但对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构成何种违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既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也构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违纪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行为,其违纪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把不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政资金转为本单位所有。
本案确实存在“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方式虚列支出”的弄虚作假行为。然而,涉案人的最终意图和目的是将上级拨款改为他用,而非让国家受蒙骗而重新下拨款项,这与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要件不符。因此,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违纪。
(二)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条规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是对违反财经纪律违纪的兜底规定。
本案中,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违反规定,挪用本应用于大坝除险加固、维修等的水利资金的行为,破坏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却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规定的具体违纪形态。因此,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兜底条款的规定,将该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的行为认定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三)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的行为构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
挪用专项资金违纪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作为事业单位,符合挪用专项资金违纪的主体要件。王某身为单位一把手,安排他人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挪用170万元本应用于大坝除险加固、维修等的水利专项资金,符合挪用专项资金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要件,并侵犯了专款专用制度。因此,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的行为构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
综上所述,A县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的行为,既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也构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