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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违纪


发布日期:2014-01-16

  案情简介:
  
  滕某,中共党员,某区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兼东城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2012年6月,承包东城路路基土方运输的个体户陈某向滕某提出想预支3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滕某考虑再三后让陈某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多预支5万元。见陈某有些为难,滕某便说:“你先支出来,回头结算的时候我来安排。”陈某答应。之后,滕某安排指挥部财务给陈某拨付了35万元,财务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指挥部往来账目。按照滕某要求,陈某将其中5万元转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至2013年1月案发,该款项一直未被使用。据滕某交代,其一直未使用该款项的原因是,他觉得路基土方工程尚未完工,虚开的这笔钱无法虚列到工程款里。他准备等工程结束后把这笔钱从账中冲掉,然后再放心将其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对滕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违纪;第四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贿)违纪
  
  受贿违纪中的索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指挥部财务在向陈某拨付35万元后便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往来账目,从表面上看,滕某要求陈某多预支的5万元属于陈某,已经没有公款的性质,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然而,事实上,从主观方面来讲,没有证据证实滕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受贿行贿的故意,且二人主观方面的指向都是公款。滕某让陈某以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只是其企图占有公款的手段而已。因此,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贿)违纪。
  
  (二)滕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违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行为人只是想暂时挪用公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本案中,滕某安排陈某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目的是在将来以冲账的方式将其占为己有,而不是想先使用后归还。因此,滕某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三)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未遂)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滕某系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违纪的主体要件;其借陈某预支工程款之机,安排陈某多预支5万元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并企图在工程完工后采取冲账的方式将该款项占为己有,表明滕某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且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抛开滕某违纪行为的完成形态,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在明确了滕某行为的违纪性质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滕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既遂。本案中,虽然陈某已将5万元转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但这并不代表滕某已可以实际控制该款项。从案情来看,虽然滕某从形式上占有了公款,但他还须实施一系列手段,如用假发票冲抵、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才能完成对公款的实际控制。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滕某并未完成上述作假行为。因此,其尚未完全完成对公款的秘密占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综上所述,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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