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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和妨碍公务违纪


发布日期:2014-01-16

基本案情:
  
  徐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副局长。
  
  2013年3月,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市佳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腾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组发现该公司生产假酒,遂决定将查获的40箱假酒异地封存。在封存运输过程中,徐某给检查组组长刘某打电话,说佳腾公司经理是其亲属,请给予关照,别把酒拉走。但最终检查组依法执行公务,徐某说情未果。
  
分析意见:
  
  本案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一)徐某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包括违法行使职权和越权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职权,比如该办的不办,不该办的办了;或者该这么办的那么办,该那么办的这么办。越权行使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二是必须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物质性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或公私财物的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违纪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被干扰或声誉受损害等,实践中,对此容易忽略。
  
  本案中,徐某虽然说情未果,未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物质性损失,但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打电话干扰正常执法工作,无疑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非物质性损失。在党和政府大力整治不正之风与特权问题的情况下,徐某行为的影响相当恶劣。因此,徐某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了较大或重大损失。
  
  但徐某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还要看其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关键在于徐某所在单位及其所处职位对联合检查组是否有实质的领导、制约或影响等关系。如果有,则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违纪;如果没有,则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综上,徐某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徐某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公务违纪
  
  妨碍公务违纪行为,是指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客体方面,妨碍公务违纪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妨碍公务违纪行为必须具有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采取各种手段,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无法正常地执行公务。
  
  采取各种手段,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无法正常地执行公务,进而侵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人身权利这一构成要件决定了妨碍公务违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执法行为的相对人,且其在执法现场采取各种手段妨碍公务执行。
  
  本案中,徐某并非联合检查组执法的相对人,也没有在执法现场干扰正常执法活动。因此,徐某仅仅通过电话说情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违纪。
  
  综上,徐某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违纪,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违纪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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